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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18:06  |  武汉市水务局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182033

职权名称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武汉市水务局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法违规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1.违法情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处罚标准: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水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或水政监察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法律依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

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水务工程招投标行为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2-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二)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三)进行调查(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等);

3-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3-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三十条 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4-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决定书中写明。

6-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20098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7-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水利部令第8号)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从到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8-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通过) 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对本辖区市管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案件查

处工作。

2.区级:负责对本辖区县管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案件查处

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承办机构

武汉市水务局规划建设科技处

咨询方式

咨询方式:027-82789177

办公详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11号武汉市水务局规划建设科技处

电子邮箱:1748561940@qq.com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武汉市水务局监察室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11,027-82853110 whswqljd@sohu.com

备注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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