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法律责任
《长江保护法》要点解读:
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文针对违反《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为特定流域制定的法律,经统计,与长江保护相关的法律有30多部,其管理权在中央分属15个部委、76项职能;在地方分属19个省级人民政府、100多项职能。《长江保护法》立法时已适当考量与已有的法律衔接关系,一般不重复规定,凡是已有法律调整的内容都不作为立法重点,《长江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是统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生态系统观,将长江流域资源的相关要素、多种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综合平衡,通过立法稳固下来,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根本法律制度保障。《长江保护法》并非简单复制现有的普适性环资法律,而是聚焦长江流域特定问题、重点问题和全局问题的特别法,其重心是为流域治理提供对症下药式的制度创新。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严厉的处罚。
一是涉及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类法律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至第一百零一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二是涉及资源与生态保护类法律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四条,《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森林法》第七十条至第八十二条,《草原法》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水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八条;三是涉及规划与标准类法律行政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四是涉及绿色发展类法律行政处罚:《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六条,《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五是涉及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类法律行政处罚:《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规定,《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四条,《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六是涉及基础设施相关法律类行政处罚:《港口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航道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铁路法》第六十条至第七十一条。还有相关的基本法律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
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的行政法规还有:
一是环境与污染防治类,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二是资源、生态及文物保护类,如《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不产资源增殖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三是涉及标准类,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四是涉及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安全管理类,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抗旱条例》《外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五是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类,如《城市供水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农田水利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另外,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的重要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也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
(转载自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