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22年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阶段性缓缴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2022年全市第四季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缴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公告),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
二、适用主体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阶段性缓缴污水处理费。
三、实施时限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超过期限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应该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办理缴费手续时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不需提供额外证明材料,不需额外进行申请。
各新城区(开发区)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间,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而导致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在国家、省不出台新政策的情况下,自2023年1月开始,污水处理费征缴恢复正常。2023年1月、2月、3月分别缴纳2022年10月、11月、12月缓缴的费款。
3.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不做退费处理,按正常缴纳流程办理。
武汉市水务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