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加挂市湖泊局牌子。
  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市水务依法行政工作。参与起草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
  (三)负责提出全市水务建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建设年度计划。
  (四)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务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六)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指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
  (七)负责排水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监督实施城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城市排水工作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维护及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城市内涝防治工作。
  (八)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依据批准的规划和建设体制,统筹推进或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城镇生活污水设施运营情况。负责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工作。
  (九)负责供水行业管理。拟订供水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供水设施管理及维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工作。
  (十)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负责全市移民接收、安置等方面的管理协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及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和仲裁跨区的水事纠纷,负责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
  (十四)开展水务科技、信息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编制水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十六)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水务局要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绩效管理、文秘、信息、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涉水法律法规事务及行政审批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组织拟订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协调落实水务财政资金,并统筹实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预算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务统计工作。
  (三)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行河湖长制的精神,指导全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日常考核。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
  (四)规划和建设处。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务综合规划。指导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务科技工作。
  (五)水旱灾害防御处。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和信息报送。协调、指导蓄滞洪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推动对口支援等工作。负责水务信息化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河道堤防处。组织编制河道堤防整险加固、绿化及河道采砂建设规划。指导河流的开发、治理及保护,指导河道堤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河道堤防、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七)排水管理处。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排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排水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组织开展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和灾害后评估。统筹中心城区排水防涝调度管理。 
  (八)污水管理处。负责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参与本市城镇生活污水行业或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技术标准、管理规范的制定。统筹市级城镇生活污水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考核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负责市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按规定监管污泥的处置。
  (九)供用水管理处。负责制订全市供水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供水行业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指导监督供水设施建设、运管和维护。指导监督全市二次供水的维护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城市消防水门专用资金的管理。负责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城市供水水价调整意见。
  (十)湖泊处(水资源处)。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实施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建设方案审查。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十一)水利水保处。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水库新建和除险加固工作,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11号
  办公电话:027-8281192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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