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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15:08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鄂环办〔2021〕56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扎实做好2021年度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21〕56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扎实做好2021年度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1年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工作方案〉的函》(环办便函〔2021〕290号)、《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地下水环境区域点位考核目标〉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283号)等文件要求,确保2021年度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优质完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组织领导

请各市州认真对照《2021年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评估标准》(环办便函〔2021〕290号文附件),结合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0〕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鄂污防攻指办〔2021〕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特别是要对照考核评估标准要求,重点评估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效果,对水源水质安全、地下水调查评估、污染防治试点、地下水质量考核、项目管理等指标,逐项盘点,强弱项、补短板,加强组织领导,为年底地下水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评估考核做好准备,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评估考核工作。

二、管控质量,确保水质安全

我省“十四五”确定地下水国控考核点位59个,其中区域地下水考核点位45个,“双源”地下水考核点位14个。各市州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内的国控考核V类水质点位数量同比上年持平或减少(考核目标见附件1),“双源”地下水考核点位保持水质稳定。对于人为污染导致未达标点位,要结合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科学制定达标方案或保持(改善)方案,确保水质稳定或改善。

各市州要重视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全省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1个,为恩施州鹤峰县山崩地下水水源地,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切实保障达标率为100%。同时,切实完成“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设立标识工作。

三、突出重点,按时保质完成

结合《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重点铅锌矿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函》(环办便函〔2021〕100 号)等工作安排,宜昌市作为我省第一批开展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城市,已完成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化工园区的调查评估,正在提交成果。正在开展的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化工园区的调查评估,抓好项目实施,按时保质完成国家级化工园区地下水调查评估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即将开展全省“双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体系,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防控区及治理区,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切实提升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四、抓好试点,积极有序推进

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项目是评估考核的重点。荆州市、襄阳市承担的2个国家级地下水污染修复治理试点项目列入年度评估考核范畴,事关我省考核排名。试点项目作为湖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改革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每个时间节点按时上报季报、年报、总结报告。请荆州市、襄阳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年底项目进度满足考核要求。目前进展缓慢的荆州市要认真分析原因,针对性制定改进措施,尽快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各市在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创新工作,针对性出台地方政策、规范、地下工程开发的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创新管理模式,及时总结经验,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或管理经验。

五、申报项目,争取中央资金

各市州要积极谋划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入库工作,按规定要求申报“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支持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通过项目实施,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

各市州切实加强地下水项目的调度与管理,提高资金执行率。对于结题验收的地下水项目,按规范提交成果,为其他地区的类似工作提供示范和借鉴。对于已经下拨资金的地下水项目,尽快完成招标工作,尽早依规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公开招投标工作的市州,切实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年底项目进度满足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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