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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15:07  | 

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20218号提案的答复


武水函〔2022189A

邹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贯彻《长江保护法》、加快推进长江流域岸线受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建议内容充实,对推动我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推进长江流域岸线保护等工作具有较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一、依法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

国家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土资源部于2015年编制了《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划分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及开发利用区等四类功能区。目前湖北省正组织编制中小河流岸线利用规划,对中小河流的岸线利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我市同步也在推进河道堤防和湖泊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务局2019年已组织启动对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和河流保护范围进行划界。截至目前,全市长、汉江及重要支流的划界已完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在开展确权登记。

20122015年,我市分三批编制了全市166个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坚持以实为据、标准科学。为完善规划编制所需的1:2000地形图等基础资料,还原湖泊现状及原貌,新测湖泊地形1762平方公里。在充分尊重自然现状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三线”划定的标准,其中,水域“蓝线”以规划最高控制水位、湖泊岸线现状、湖泊周边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情况为主要控制要素,综合确定;“绿线”原则上距“蓝线”不少于50-500米,平均宽度不低于50-300米;灰线原则上距湖泊蓝线不少于200-800米。按照上述标准,依法划定了“蓝线”“绿线”“灰线”,明确了湖泊水域(蓝线)保护面积861.07平方公里,水域岸线近3000公里。

20192021年,省、市、区按要求编制了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划定我市166个湖泊的保护区面积1400.34平方公里,全市湖泊保护规划成果已按市政府要求移交规划部门上“规划一张图”实施管控,进一步强化了水域空间管控。

二、全力推进河湖岸线生态修复

围绕“长江大保护”总体要求及《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具体部署,我市大力开展码头整治、长江两岸植树造林、生态岸线和滨水绿地建设等岸线生态修复工作。长江武汉段两岸岸线总长284公里(以两岸堤防长度计算),截至目前建成长79.65公里、面积831万平方米、绿地面积527万平方米的江滩公园。两岸宜林地面积约3.15万亩,目前已植树造林面积约3.05万亩,植树80余万株,两岸岸线基本形成了林、草覆盖的绿色生态格局。

为加快推进长江流域岸线受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在编制《武汉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其中围绕长江流域岸线保护修复工作,划定了江河湿地水生态综合修复区,重点打造百里长江生态廊道修复单元,加快推进百里廊道16个重点示范项目,其中2021年已完成6个项目(汉江汉阳江滩三期、江滩闸口改造、汉阳碧道、江北碧道、武昌八铺街江滩、洪山江滩)的建设,累计完成闸口改造42处,新增江滩长度10公里、面积138公顷,新增滨江碧道长12公里。系统治理长江岸线重点生态节点,提升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下一步,还将在全市形成区域协调、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机制,切实提高长江流域岸线生态修复的成效。

三、大力加强河湖岸线管理保护

市水务局围绕打击非法采砂日常监管工作,坚持日常值班巡查机制,督促辖区每日开展采砂执法巡查,落实巡查日报工作制度;每周组织长航公安、水上公安、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联络员召开工作例会,实时研判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形势;每年在媒体公示全市采砂举报电话和相关责任人名单。目前,已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2018年以来,全市共出动采砂执法人员26万余人次,执法艇2.3万余艘次,办理河道采砂行政处罚案件372起,罚款1689.5万元,拍卖没收违法砂石430.9394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14起。2018年以来,全市水务部门未发生涉砂行政诉讼案件,市水务局2015年办理的1件采砂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经过1审、2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01行终593],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市法院坚守生态保护司法红线,依法审理非法采砂、长江禁渔、岸线保护等相关案件,快立、快审、快结非法捕捞案件,持续高频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确保长江禁渔政策迅速贯彻落实。邹某某、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江汉区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仅用2日即办结。近三年共有210名非法捕捞被告人受到惩处。始终保持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态势,综合考量采砂行为对砂石资源、生物栖息地及航道的影响,准确量刑裁判。近三年全市法院办结非法采矿案件123件,依法对其中116案被告人判处实刑。20212月,黎某等8人共谋非法采砂,采用采砂泵抽排的方式在长江新螺段白鳍豚保护区盗采江砂13900余吨,破坏长江砂石资源,危害白鳍豚栖息地生态环境。江汉区法院根据在犯罪中地位、作用,对采砂人、运砂人、收砂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全链条打击震慑非法采砂活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长江执法活动,裁定准予恢复林地、强制拆除违建、执行行政处罚等涉长江保护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近三年共裁定执行生态环境、水务、自然资源与规划、湖泊、林业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212件,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

我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2019年印发了《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武政规〔201930号),明确了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五类情形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截至目前,我市已筛查上级交办线索、自行研判线索300余条,启动了93条案件线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前已办结案件线索29件,并就1起磋商不成案件向市中院提起我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市法院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对非法采砂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对长江河床的修复。在盗伐林木、非法捕捞等案件中积极运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方式,一年来放流成鱼4706.15千克、幼鱼2839896尾,补植水杉300株,判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9万余元。先后在新洲涨渡湖湿地、江夏五里界锦绣山建立两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探索将基地作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恢复性、替代性裁判内容的执行场所,积极探索以替代性修复等方式偿付生态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实现打击犯罪和修复生态双兼顾的目标。

市水务局已经启动《生态环境交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第二批)》15起刑事判决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其中2020)鄂0104刑初401号、(2020)鄂0104刑初151号两个案件正在推进中,通过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相关部门协调案件相关材料,发现两个案件共13名当事人同属一个犯罪事实,因此合并推进赔偿工作,目前正在寻找当事人进行磋商。目前,我局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涉及长江非法采砂相关案件,推进艰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情况复杂。我局在调查案件线索中发现,许多案件存在关联性,由于抓捕时间问题,分成多个案件判决,因此理清案件线索确定赔偿当事人较为复杂。二是评估数据难收集。违法采砂案件一般存在违法时间跨度长和违法地点多的问题,根据相关评估公司反馈,判决书有关内容无法满足评估所需数据材料。三是当事人数量多。违法采砂案件一般有多个当事人,存在当事人在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在逃等情况,造成的磋商工作很难开展。四是赔偿金额巨大。参照司法部发布的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索赔金额达上千万元,同时高额的索赔金额也抬高了评估费用。五是赔偿费用难以执行到位。15起案件均为经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对赔偿工作不理解、有抵触,面对高额赔偿费用时会放弃磋商,行政机关最终诉讼至法院也难强制执行到位。   

五、不断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市检察院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武汉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通知》,建立了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505件,其中针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治理、非法捕捞、湿地保护、圩垸养鱼、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提起公益诉讼25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形成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2021年至今,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已与对应的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共发现有关涉水违法线索50余件。今年5月,两家还联合组织对长江岸线主城区段保护开展“回头看”调研活动。

通过已建立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市法院向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2批次34件。市法院还与孝感、汉江、荆门、襄阳、十堰等地中院以及武汉海事法院签订《湖北省汉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江夏区法院、东湖法院也与鄂州市梁子湖区法院、黄石市大冶市法院、咸宁市咸安区法院签订《环梁子湖水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享流域司法案件信息、共建协作保障机制、共商疑难复杂问题。

市水务局积极同公安等部门协作,按照管住源头、区域联合的原则,将武汉市长、汉江水域划定为经开(汉南)、新洲、蔡甸三大采砂监管“战区”,定期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完善非法采砂案件移送机制。

各区、各部门之间正积极开展协作机制的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联合发布办理水环境和资源保护典型案件,以案释法,借助多种媒体平台讲好武汉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故事,持续提升双方协作机制的社会知晓度、参与度和影响力,共同打造武汉水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武汉市水务局

2022726

主管领导:王赤兵      联系电话:82802500

经 办 人:帅  玲      联系电话:82832116

邮政编码4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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