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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17:08  | 

市水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武汉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已结束】


为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相关文件要求,我局起草了《武汉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联系人(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回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

附件:武汉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水务局 

2021年8月30日

联系人:武汉市水务局  赵海峰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08号

邮  编:430030

电话/传真:88185987   18062104249

邮  箱:wuhanjieshui@163.com 

武汉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区域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水监管机构,具体实施中心城区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新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镇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其所属节水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四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定额(计划)水量(含)以内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计划)水量50%(含)以内的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计划)水量50%以上的用水。

加价标准原则上为:第一档按现行的供水价格执行,即不加价;第二、三档,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标准水价的0.5倍、1倍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第二、三档除正常缴纳水费外,分别按标准水价的1倍、2倍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五条〔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超定额累进加价以季度为一个计费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按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费周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定额(计划)水量的核定原则〕

市、区节水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城市用水总量指标,按照定额标准、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并结合非居民用水户上年实际用水量及各类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核定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水量,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年度定额(计划)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节水监管机构可以增加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定额(计划)水量:

(一)被评为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和单位(包括节水标杆)的,可在核定年度定额(计划)水量基础上增加20%;

(二)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可在核定年度定额(计划)水量基础上增加10%;

(三)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并正常使用的,可在核定年度定额(计划)水量基础上增加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节水监管机构可以扣减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计划)水量:

(一)未定期开展并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在核定年度定额(计划)水量基础上扣减10%;

(二)未按要求定期上报节水统计报表的,在核定年度定额(计划)水量基础上扣减5%;

(三)非居民用水户在上年度有违反《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并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每案次在核定年度定额(计划)水量基础上扣减5%,可累加扣减。

增加或扣减定额(计划)水量的,累计加减幅度不超过20%。

第八条〔年度定额(计划)水量的核定与告知〕

市、区节水监管机构每年收集非居民用水户各项用水情况的数据,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核定下达下一年度及各季度定额(计划)水量,告知非居民用水户及供水企业。

非居民用水户对年度定额(计划)水量持有异议的,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节水监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定额(计划)水量的调整〕

非居民用水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定额(计划)水量的,应当持申请表、水费发票复印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第十条〔季度超定额(计划)水量的告知、复核〕

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主动告知非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超定额(计划)告知书的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节水监管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复核用水数据:

(一)非居民用水户对计量周期水量有异议的,可向供水企业提出查询申请。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计量周期水量有误的,应当按照供水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复核超定额(计划)用水水量;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绿化、道路、交通)造成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应当根据非居民用水户提出的佐证材料,按实际复核;

(三)因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超定额(计划)用水的,应当根据非居民用水户提出的佐证材料,按实际复核;

(四)内部施工用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装表计量,并提供抄见水量及相关佐证材料,作为复核依据;

(五)因生产经营临时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的,应当按照非居民用水户根据提供的佐证材料,按实际复核。

(六)其他应当予以复核的情况。

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计量周期水量复核情况告知非居民用水户。

第十一条〔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

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清单告知供水企业。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缴费通知书发送至非居民用水户。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30日前向供水企业支付上季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和统计报送要求〕

供水企业应当做好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户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核实工作,用水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节水监管机构。

节水监管机构和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机制,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

每年3月31日前,供水企业应当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书面报送给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水监管机构备案。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规定向节水监管机构报送节约用水统计资料,逾期不报送或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节水监管机构可依据现有资料核定或调整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计划)水量。

非居民用水户瞒报、伪造、篡改用水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用水统计数据的,由节水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用水计量要求〕

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非居民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超定额加价水费退费〕

已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非居民用水户对缴费产生异议的,应当在缴费后60日内向节水监管机构提出退费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节水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供水企业凭节水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五条〔超定额加价水费用途与支出〕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提升水质等。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非居民用水户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六条〔单独记账与公开〕

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武汉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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