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北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北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鄂政函[2003]101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要求批准<湖北省水功能区划>的请示》(鄂水文[2002]1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水功能区划》,请你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抓紧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水功能区划
(省水利厅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区划以湖北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为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合理地确定了全省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是水资源保护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水域范围
(1)湖北省内长江干流、汉江干流
(2)流域面积大于1000km2支流
(3)干、支流上水面大于30km2的湖泊、省内主要的大型水库、具有重要供水功能的湖(库)。
(4)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其它水域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三、技术标准
(1)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3)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CB5048—92)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6)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7)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四、区划分类
全省水功能区划采用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259个,二级水功能区116个。
一级区划从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关系,分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保护区指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重要的调水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以及对自然生态与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开发利用区主要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用水关系而划定的水域。
二级区划协调部门间用水关系,将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其中,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