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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0: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0〕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8日


武汉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4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各级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全面开展全市各街道(乡镇)及下辖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2021年6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市所有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23年12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15日之前)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和完成时限,全面动员部署,开展业务培训,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阶段(2021年6月底之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摸清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建成年代、结构类型、安全状况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分类统计。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辖区内房屋责任主体及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

2.重点排查。各区要统筹街道(乡镇)、村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和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包括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监管职责,组织专人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区根据初步登记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按属地按行业按类别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辖区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三)整治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底之前)

1.重点整治。各区要以在排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性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安排、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屋进行整治,在整治到位之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所属行业部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督导等相关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2.全面整治。各区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之前基本完成)

3.建章立制。各级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健全街道(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培育和规范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坚持“市负总责、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狠抓落实;要组织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经费,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力督办推进。街道(乡镇)、村要主动作为,克服困难,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时间节点,细化工作任务,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综合保障。各区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互通,防止重复排查;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农村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扎实开展行业指导监督,抓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对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定期对本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调度。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协调、调度,及时汇总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要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密切关注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排查整治中的社会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推动各界支持和配合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要在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区实施方案报送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区、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的10日、25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附件


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一、组成人员

召集人:张文彤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张卫国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汪普查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

成员:夏春胤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书革  市民宗委副主任

夏俊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明武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新涛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俊  市财源办专职副主任

吴立群  市自然资源副总督察

周才志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黄立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副局长

昌先耀  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主任

朱建国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范继先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高惠祥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杨少敏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罗洪波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张新兴  市市场监管局总经济师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二、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要根据职能职责,将应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牵头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运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指导各区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常识宣传和培训,指导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健全农村房屋建设规范标准,持续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三)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

(四)市民宗委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管理。

(五)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六)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管理。

(七)市司法局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

(八)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十)市水务局负责协调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外迁移民安置点的农村房屋安全管理。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及“建新拆旧”相关工作。

(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公共文化场所安全管理。

(十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十四)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和办公室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或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具体事项,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报送相关会议材料,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指导行业所属下级单位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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