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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16:08  |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水务局委托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和武汉市水务规费征收管理处(武汉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使有关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有关规定,武汉市水务局决定委托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武汉市水务规费征收管理处(武汉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使有关水行政执法职能,现将行政委托执法书公告如下: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武汉市水务局

地    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邮    编:430014

法定代表人:周  耕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28号

邮      编:430014

法定代表人:尹淙泉

    为加强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市水务局本级可以实施的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涉水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对水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对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河道采砂、排水、污水、供水等方面的重大复杂水事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市级监管的水务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有关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法实施水事纠纷裁决和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六)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协调跨区的水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内开展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单位不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五)委托不免除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四、委托期限

2021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4日。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2021年8月5日                2021年8月5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武汉市水务局

地    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211号

邮    编:430014

法定代表人:周  耕

受委托单位:武汉市水务规费征收管理处(武汉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地     址: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六合路水务综合大楼十楼

邮     编:430014

法定代表人:高  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本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武汉市水务规费征收管理处(武汉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市水务局本级可以实施的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关于水务规费征收、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领域的相关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一)负责以下水务规费的行政征收或核定,并行使与其负责的规费征收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权:

1.征收市级水资源费(即市级审批项目的水资源费)和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授权武汉市水务局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

2.征收市级(即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

3.代表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两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其监督的在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1.依法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在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3.对水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水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调查取证和移送处罚;
     4.有关执法文书送达、违法行为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

三、委托执法工作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内开展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单位不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

(五)委托不免除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权。

四、委托期限

2021年 8月5日至2026年8月4日。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水务规费征收管理处     

(武汉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1年8月5日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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