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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0 11:11  |  武汉市水务局

关于《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的解读材料


一、修订背景

《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在《细则》有效期届满前组织开展了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及工作实际,需对《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对11个条款进行了小幅度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的排水管网,是指承担城镇污水、雨水和合流水收集、输送的公共管涵,包括管道、箱涵、盖板沟、初雨调蓄池、污水泵站及检测(查)井、接户井等附属设施”。增加了“初雨调蓄池”表述。

(二)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排水许可相关工作”。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表述进行了调整。

(三)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应将污水对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增加了“应将污水对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表述。

(四)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建筑工地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规范了“建筑工地类”的表述;第十一项修改为“综合商业类,是指提供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康体、娱乐等多种商业和综合经营服务的排水户”,增加了“康体、多种商业和综合经营服务”表述;第十二项修改为“楼宇住宿类,是指含经营底商的各类公寓、小区和从事商业住宿、康养等经营活动的宾馆、酒店、民宿、旅馆以及包含前述多种分类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增加了“从事商业住宿、康养等经营活动,民宿、旅馆以及包含前述多种分类经营活动”表述。

(五)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管网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划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把重点一类和重点二类排水户归并为重点排水户。

(六)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区行政审批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排水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办理”。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八)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规范了原重点一类排水户的表述。

(九)将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区行政审批部门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工作要求,不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逐步推行一网通办和电子证照,建立排水许可二维码,收录排水许可内容、记录批后监管等工作信息,推进排水许可和批后监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增加了“不断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排水许可和批后监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表述。

(十)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准予许可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批后监管”,规范了批后监管要求的表述;将第三款修改为“重点排水户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统一了重点排水户的监督检查频次;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对排水户的批后监管纳入‘综合查一次'范围,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删除原《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市水务执法总队对各区已许可排水户排水水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测”。

三、施行时间 

修订后的细则自2025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武汉市水务局发布的《武汉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细则》(武水规〔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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