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王嘴污水处理厂尾水出江箱涵工程建设占用南湖部分水域许可时限准予延续许可决定书
武汉市水务局准予延续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武水许湖泊延许〔2017〕01号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延续龙王嘴污水处理厂尾水出江箱涵工程建设占用南湖部分水域许可时限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施工工期延续至2017年7月31日止。
二、你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武水许湖泊准 许[2014]01号的要求,严格遵守延续时限,并积极配合洪山区水务局和市水务执法总队对此项工程占用湖泊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