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无障碍

2017-01-04 13:01  |  武汉市水务局

蔡甸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知音湖大道给水管道)占用后官湖部分水域许可决定书


武汉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武水许湖泊准许〔2016〕05号
 
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局:
你单位提出的蔡甸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知音湖大道给水管道)占用后官湖部分水域的申请,经本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蔡甸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知音湖大道给水管道)采用水平定向钻的方式下穿后官湖。
二、你单位在施工期间,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严禁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施工工期至2017年6月30日止。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需重新办理许可。
四、你单位作为蔡甸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自我约束,带头落实好湖泊保护各项规定;涉湖部分施工期间,要在施工现场竖立公示牌,说明施工及占用湖泊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许可实施单位为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涂同善。
六、蔡甸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需严格落实湖泊保护管理责任制相关规定,市水务执法总队对此项工程湖泊占用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将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该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到实处,请你单位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30日



 已阅 0  打印   下载   关闭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