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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09:01  |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天河机场第二公路通道第九合同段工程建设项目占用童家湖、马家湖、姚子海部分水域许可决定书


武汉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武水许湖泊准许〔2016〕07号

 

武汉天河机场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武汉天河机场第二公路通道第九合同段工程建设项目占用童家湖、马家湖、姚子海部分水域的申请,经本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武汉天河机场第二公路通道第九合同段工程桥墩永久占用童家湖蓝线约285.42平方米、马家湖蓝线约666.08平方米,围堰、便道、平台等设施临时占用童家湖蓝线约4595平方米、马家湖蓝线约12559平方米、姚子海蓝线约56880平方米。永久占用湖泊面积紧邻童家湖蓝线进行还补

二、你单位在施工期间,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扩大占用水域面积;严禁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临时占用湖泊的设施,在许可有效期内必须清除干净、恢复原貌。

三、施工工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需重新办理许可。

四、你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竖立公示牌,说明施工及占用湖泊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在还补占用湖泊面积并经本机关验收合格后,该许可决定生效。

六、武汉天河机场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典鳌。

七、黄陂区水务局和市水务执法总队对此项工程湖泊占用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将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该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到实处,请你单位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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