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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1 12:07  |  武汉市水务局

金口水厂一期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建设占用汤逊湖部分水域许可决定书


 
 
武汉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武水许湖泊准许〔2015〕16号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金口水厂一期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建设占用汤逊湖部分水域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金口水厂一期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在AD1+755-AD2+645腾讯大道段和K7+901—K8+637金龙大道段,采取从湖底下穿汤逊湖的方式敷设输水管,施工采用钢板桩围堰的方式,两段分别临时占用汤逊湖水域10100平方米、29600平方米,合计39700平方米。临时占湖设施的清除事项由申请人于工程完工时完成。
二、你单位在施工期间注意保护湖泊,严格按申请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扩大占用水域面积;严禁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同时,设置专用资金,专门用于清除临时占用湖泊的有关设施。临时占用湖泊的设施,在工程完工时必须全部及时清除干净、恢复原貌。
三、施工工期至2015年8月31日止。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需重新办理许可。
四、你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竖立公示牌,说明施工及占用湖泊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许可实施单位为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兵。
六、江夏区水务局负责对此项工程湖泊占用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市水务执法总队进行指导,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该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到实处,请你单位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七、项目涉及的其他水务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办理。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徐慧          联系电话:82729835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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