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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1 16:06  |  武汉市水务局

碧湖路延长线道路工程(一期)建设占用后官湖部分水域许可决定书


 
武汉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武水许湖泊准许〔2015〕15号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碧湖路延长线道路工程(一期)建设占用后官湖部分水域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碧湖路延长线道路工程(一期)在K2+400-K2+560段路基永久占用后官湖820平方米,永久占湖部分采取“就地占补平衡”方式,通过拆除现有博艺路将外侧湖边塘与后官湖连通,实现补偿湖泊水域面积22473平方米;施工采用土筑围堰方式,临时占用后官湖水域2017平方米。
二、你单位在施工期间注意保护湖泊,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扩大占用水域面积;严禁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同时,设置专用资金,专门用于清除临时占用湖泊的有关设施。临时占用湖泊的设施,在工程完工时必须全部及时清除干净、恢复原貌。
三、施工工期至2015年11月30日止。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需重新办理许可。
四、你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占用湖泊的宣传工作,通过在施工现场竖立公示牌等多种方式,向周边群众说明施工及占用湖泊的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许可实施单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峰。
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此项工程湖泊占用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市水务执法总队进行指导,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该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到实处,请你单位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七、项目涉及的其他水务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办理。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徐慧          联系电话:82729835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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