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嘉高速公路建设占用野湖部分水域许可决定书
武汉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
许 可 决定 书
武水/许湖泊准许〔2014〕03号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武嘉高速公路建设占用野湖部分水域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武嘉高速(武深高速武汉段)在K5+659~K6+088段以桥梁形式跨越野湖。同意该桥梁的75根桥墩立柱永久占用野湖115.50平方米(每个立柱的截面面积为1.54平方米),永久占用湖泊面积采用“就地占补平衡”方式,按桥面投影面积计算,就地补偿水域13817平方米;围堰及施工便道临时占用野湖水域面积16102平方米。
二、永久占用湖泊的“占补平衡”工作,在工程完工前必须完成。同时,设置专用资金,专门用于清除临时占用湖泊的有关设施。临时占用湖泊的设施,在工程完工时必须全部及时清除干净、恢复原貌。
三、施工工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需要延续本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请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需重新办理许可。
四、你单位在施工期间注意保护湖泊,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扩大占用水域面积;严禁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五、你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竖立公示牌,说明施工及占用湖泊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项许可实施单位为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世平。
七、江夏区水务局和市水务执法总队负责对此项工程湖泊占用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将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该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到实处,请你单位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徐慧 联系电话:82729835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