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无障碍

2013-12-16 08:12  |  武汉市水务局

汉飞路建设占用汤仁海湖部分水域许可决定书


武汉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
许 可 决 定 书
武水许湖泊准许〔2013〕第04
 
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提出的汉飞路建设占用汤仁海湖部分水域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汉飞路建设永久占用汤仁海湖水域1404平方米,其中道路工程占用1354平方米,桥墩占用50.4平方米,并按“占补平衡”的方式补偿汤仁海湖水域面积1503平方米
二、你单位在施工期间需注意保护湖泊,严格按申报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扩大占用水域面积;严禁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临时占用湖泊的设施,在工程完工时必须按照规定全部及时清除干净、恢复原貌。同时,设置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清除占用湖泊的临时设施。
三、施工工期至2013年12月止。
四、你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竖立公示牌,说明施工及占用湖泊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许可实施单位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祥辉。
六、黄陂区水务局和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负责对此项工程湖泊占用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将严格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确保该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到实处,请你单位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徐慧          联系电话:82729835
 
 
 
2013年12月12日



 已阅 0  打印   下载   关闭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