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关于沙湖公园环湖路(北段)及绿道工程占用湖泊的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1、同意沙湖公园环湖路(北段)及绿道工程永久占用沙湖两处水域,一处3300平米,一处3500平米;围堰及施工便道临时占用沙湖水域23000平米。
2、根据你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设计图,永久占用沙湖导致的与主湖分割开的两处小水域,各采用2根1.5米的涵管在下方横穿绿道与沙湖主湖连通;另外将一处6800平米的区域还原为生态湿地,以还补占用的水面。对此,请你单位与绿道一起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验收,切实按申报的施工方案和设计图予以落实。
3、对于临时占用湖泊的围堰及施工便道等临时设施,在工程完工时必须按照规定全部及时清除干净、恢复原貌。同时,设置临时占用湖泊设施清除专用资金,专门用于临时占用湖泊设施的清除。
4、你单位在施工期间注意保护湖泊,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扩大占用水域面积;严禁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5、施工工期至2012年10月31日止。
6、你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竖立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该项许可实施单位为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浩。
8、武汉市水政监察支队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水域局负责对此项工程湖泊占用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将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该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到实处,请你单位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