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繁体|无障碍

2012-08-29 10:08  |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水务局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武水/许湖泊准许〔2012〕01号


武汉化工新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的关于武汉化工新区铁路专线占用五加湖的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1、同意武汉化工新区铁路专用线在DK5+350-DK5+660区段以桥梁形式跨越五加湖,需永久占用五加湖的10个桥墩,每个桥墩占用10.2平方米,合计占用102平方米;围堰及施工便道临时占用湖泊11898平方米。
2、你单位在施工期间注意保护湖泊,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扩大占用水域面积;严禁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临时占用湖泊的设施,在工程完工时必须按照规定全部及时清除干净、恢复原貌。同时,设置临时占用湖泊设施清除专用资金,专门用于临时占用湖泊设施的清除。
3、施工工期至2012年6月15日止。
4、你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竖立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该项许可实施单位为武汉化工新城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汉麒。
8、武汉市水政监察支队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水务局负责对此项工程湖泊占用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将严格依法依规,确保该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落到实处,请你单位积极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如对本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水利厅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已阅 0  打印   下载   关闭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