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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18:02  |  武汉市水务局

水价相关法规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水单位和个人计量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按时收取水费。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障城市园林、市容环卫、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用水不得动用公用消火栓。 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政、园林、环卫部门执行公益任务,由供水部门指定消火栓计量供水。市政等使用部门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复,使用完毕,应恢复原状;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规定暂停供水。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武汉市关于打击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 盗窃城市公共供水金额较大构成犯罪,或者多次盗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供水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盗窃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1)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自连接管道用水的; 2)采取损坏、拆卸、改装、倒装等手段,致使用水少计量或不计量的; 3)损坏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用水的; 4)未经供水企业同意,非火警擅自启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5)采取其他方式盗窃用水的。 供用水合同 结算水表为供用水设施的产权分界点。结算水表及来水方向的供水设施属水务集团所有,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结算水表另侧的供水设施属用户所有,由用户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按期缴纳水费。 ◆改变用水类别应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不得向其他方或合同约定范围外转供水。 ◆对结算水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不得埋压、占压、损坏、迁移、动拆和启封等。 ◆不得在甲方供水管道上私自接水;不得在甲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在甲方管道上直接安装和使用抽水泵。 ◆应保证内部用水设施完好,及时维修,并按规范清洗储水设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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