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 | 城镇污水处理国标修订,六大变化速看→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为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该修改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这是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对该标准发布修改单。第一次修改是在2006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修改单公告,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A标准。那么这一次的修改单都改了些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是增加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原标准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而修改单将适用范围扩大为: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污泥处置(控制)管理。
二是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在原标准引用文件的基础上增加了《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91.1—2019)等6个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及排污口监测点位设置等做了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例如:《污水检测技术规范》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项目明确规定不能取混合样,要求一次采样、尽快测定。而原标准中规定的是这类项目要取混合样、执行日均值。本次修改单就删除了原标准中表1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同时新增的表4中规定了瞬时排放限值。
三是明确了小型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本次修改单明确规定: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外,500吨/天以下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所在省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地方标准的,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四是明确自2028年1月1日起,总磷执行统一的排放限值。在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的表注中明确规定,自2028年1月1日起,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总磷日均值按照0.5毫克/升控制,不再执行1毫克/升的控制标准。
五是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瞬时值控制标准(表4),即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这是本次修改单最大的修改变动,也是核心修改内容。修改单提出了一次监测最大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划出了合理波动范围的上限水平(一级A标准:COD瞬时不能超过75,TN为20,NH3-N为10(15),TP分为两种情况,2005年12月31日以前建设的不能超1.5,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不能超过1.0),为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设置了两个达标线。
两种限值如何使用呢?生态环境部解读,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者企业自行监测,全面掌握排放情况、分析排放规律,两种排放浓度都应该监测。执法监测同样可以开展日均排放浓度监测,但瞬时值更符合“随机性”的要求,因此是开展执法监测的重要方式。
六是调整了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删除了原标准中大气污染物排放三级标准及对应限值,相当于提高了部分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局污水管理处供稿)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9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