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磋商方案》的公告
李专(公民身份证号:4201151970********):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8〕4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代表武汉市人民政府(即赔偿权利人)开展你所涉非法采砂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局已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磋商方案》,但因你下落不明,未能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磋商方案》(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十日内不与我局联系的,视为放弃磋商权利。
特此公告
武汉市水务局
2025年12月26日
(联系人:行政执法监督处 联系电话:027-82859705)
附件: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9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