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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15:06  |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许可)


序号事项名称执法事项名称 (办理项)执法事项类型执法依据执法层级市级管辖范围区级管辖范围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湖泊综合治理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目录》序号172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第七条第3项: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一、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范围 (二)投资限额以上,即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5亿元及以上,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的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项目中符合经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目前的我委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改为下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在审批后及时报我委备案。
本次下放后,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以及其他涉及跨国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其余项目一律由地方审批。
市级不涉及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湖泊清淤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其他项目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2]2号)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库)行政许可市级全部由市级审批/
3河道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市级负责流域面积200-1000平方公里有防洪任务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设审批/
4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省政府规章】《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市级区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不满30万千瓦的;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5取水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级区级
6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十七条:....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五条: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市级区级根据省水利厅《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除省级(含)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武汉市域范围内,跨行政区的河道、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它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根据省水利厅《湖北省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细则》,除省级(含)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武汉市域范围内,跨行政区的河道、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其它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的水工程,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
7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政府规章】《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八条: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管理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市级区级按照武汉市人民政府2015年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文件要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已下放各区,当前市水务局无审批权限,由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市水务局负责审核转报按照审批权限,除由长江委、省水利厅审批以外的涉河建设项目
省级审批权限外,在跨区湖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由市级审批市级审批权限外的,由区级审批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6号)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区级市级(立项、备案)或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区级(立项、备案)或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9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审批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建设的,应当做到工完场清;对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市级地方性法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应当事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级区级除东湖外,负责其他165个湖泊的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审批东湖风景区负责东湖的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审批
备注:事项名称与《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2023年版)》事项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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