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生活污水收集系统运营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武汉市市政生活污水收集系统运营提质增效,实现污水收集处理体系的高效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武汉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收集系统,是指用于收集和输送市政生活污水(含受污染的雨水径流)的各类污水管涵(含合流管)、初雨调蓄池、污水(初雨)提升泵站及检查井等附属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网络系统。污水收集系统运营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的运行效能进行系统性、客观地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支付污水收集系统运营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市政生活污水收集设施运营维护绩效评价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对象为市、区市政生活污水收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市、区已纳入特许经营或其他项目运营的污水收集设施,其绩效评价可按原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执行;市级已实现“厂网一体化”运维的,其绩效评价按《武汉市市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武汉市水务局负责对市管市政生活污水收集系统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此办法对区管市政污水收集系统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市、区市政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的管理职责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绩效评价人员应当恪守行为规范,坚持文明检查,严格依照程序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项目产出、实施效果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全面评价污水收集系统运营维护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影响和组织管理等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污水管网(含合流管网)及污水泵站、溢流污染控制设施及加分项共 3 项,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第七条 绩效评价以现场抽查为主、查阅台账资料为辅,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计分,满分 105 分(含加分项 5 分)。绩效评价每 3 个月(季度)开展一次,依据评价结果确定付费系数,并据此支付维护费用,具体付费公式详见附件 4。
第八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首月 20 日前对上一季度污水收集系统运营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绩效评价结论、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各运营单位于每季度首月 15 日前将上季度运营资料收集整理齐全,保证数据真实、准确、详实,并积极配合和保障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运营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运营单位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所有绩效评价指标中,非运营单位原因造成的污水
收集系统问题,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立即报告对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免于扣分;如运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报告,视为运营单位责任,在相应指标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过程中,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可组织人员到运营单位办公场所、设施运行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运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在季度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取消本次季度绩效评价成绩,予以通报。整改后重新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4 月 2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武汉市市政生活污水收集系统运营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9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