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疏干排水施工降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水规〔2012〕2号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疏干排水施工降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水务局、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水域保护局、化工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武汉市疏干排水施工降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疏干排水施工降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建筑工程疏干排水施工降水的管理,根据《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是指为保障工程建设需要,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主动降低地下水水位或水压的一种防治措施。
第三条 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有偿使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工程的责任人,应当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五条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内容应包括含水层分布及补迳排关系,降水对地下水资源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处理措施。
第六条 月排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排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月排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年排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月排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项目,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向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报告表。
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报告表式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防止地下水枯竭和水质污染。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单位科学利用地下水,避免浪费和污染地下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布置监测点位,加强对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水量和周边地区地下水水位的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监测工作应当从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前按设计要求实施,至排水或者降水工程完成后结束。具体时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情况确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进行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检定或核准,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对水井进行封填。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68号)执行。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除《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外,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因疏干排水、施工降水影响他人生活或者生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水资源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武汉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印发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9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