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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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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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防洪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市水务局 |
1.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施工是否符合审批位置、界限和有关技术规范的检查 |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察、法制宣传和防洪教育,依法建设、管理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定期对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与完好。 |
符合《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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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批后监管) |
市水务局 |
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是否按管理机构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相关批复要求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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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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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用水活动的行政检查(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
市水务局 |
对用水活动的行政检查(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
《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 |
符合《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要求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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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市水务局 |
1.市管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落实防汛要求和日常运行维护情况;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
1.城镇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汛前开展全面检查、维护、清疏,日常开展运行维护,相关记录详细、完整、规范。 |
一年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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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供水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市级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 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武汉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国家、省、市标准要求 |
一年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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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
市水务局 |
1.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对供水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管理台账资料;2.供水设施设备漏水处置及整改情况;3.供水管网漏损率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管理,防止漏损,对老化的供水管网,应有计划实施更新改造;发现供水设施设备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修复。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
1.供水管网是否正常维护;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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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水务工程参建各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水务工程参建各单位质量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要求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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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水务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水务工程参建各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2.对水务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
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标准要求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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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水务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2.对水务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行为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
符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相关规范要求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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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水务工程违规发包分包转包挂靠问题的监督检查;3.对水务工程各参建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办法》等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筑市场监管相关要求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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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污水设施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维护运营情况的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是否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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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处理处置污泥情况的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市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和处置后达标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
1.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是否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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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1.对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水保〔2023〕359号); |
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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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
市水务局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发布,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1)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的实施情况; |
一年两次 |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973号 
